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扬子晚报讯(通讯员 叶磊 陈红生 记者 万凌云) 消费者朱女士投诉反映,她于今年2月底在镇江市一家汽车4S店订车,并缴纳5000元定金,4S店承诺4月中旬交车。但后来因为疫情原因4S店交不了车,朱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,遭到4S店拒绝。
12月16日,镇江市消协工作人员告诉记者,4月11日在接到投诉后,消协工作人员立即与4S店相关负责人取得联系。经过调查,消费者投诉基本属实。
镇江市消协法律专家委员会委员严律师认为,4S店没有按时交付车辆,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,构成违约。4S店以上海疫情为不可抗力的理由,并不能推卸其应尽的合同义务。即使双方的购车合同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按时履行,但也不影响购车合同中关于定金条款的效力(除非双方对于定金有其他特别约定)。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合同编中关于定金的规定,4S店应当根据定金罚则双倍退还非违约方交付的购车定金。而朱女士现只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,并未向4S店主张双倍返还定金,消费者的诉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。
最终,在镇江市消协的协调下,近日4S店终于同意退还定金。